打击偷盗燃气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护燃气资源与设施,预防因偷盗燃气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广大燃气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及合法权益,鼓励全体职工参与燃气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偷盗燃气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燃气)实际,制定《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击偷盗燃气工作奖惩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奖惩规定)。
第二条【原则】对在打击偷盗燃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且具有偷盗燃气行为的职工,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组织机构】北京燃气职工奖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下设打击偷盗燃气工作奖惩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由人力资源部、保卫工作部、销售服务部、生产运营部、规划发展部、监察室、工会、企管计划部、企业文化部、法律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审核职工奖励与惩处方案并报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燃气总部各部室、专业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行为】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通过举报、检举等方式,提供偷盗燃气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燃气储存、供应、服务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偷盗燃气行为,为集团公司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三)通过技术、管理创新等方法,提高集团公司打击偷盗燃气工作水平,在集团公司内予以推广的。
(四)参与查办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表现突出的。
(五)其它经专项工作组确认应该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六条【奖励形式】奖励形式
(一)精神奖励
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
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最高标准为 20000 元。
第七条【奖励实施】偷盗燃气行为处理完毕后,奖励由相关单位(部门)申报,按照《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章 惩 处
第八条【违纪类别及惩处方式】根据职工违纪程度,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分为: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相应的惩处方法分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奖励、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惩处行为】惩处行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惩处:
(一)违反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流程等,造成偷盗燃气行为发生的。
(二) 与偷盗燃气团伙或个人勾结,参与或从事偷盗燃气行为的。
(三)具有偷盗燃气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它被专项工作组认定为应该给予惩处的行为。
上述本条第(一)、(二)款行为给企业造成2000元(不含)以下损失的,记较重违纪一次;给企业造成2000元(含)以上损失的,记严重违纪一次。符合本条第(三)款行为的, 记严重违纪一次。
第十条【较重违纪惩处方式】较重违纪惩处方式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减绩效奖励。可一次或分次实施。(扣减后,其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视职工违纪情形,惩处方式酌情使用。
第十一条【严重违纪惩处方式】严重违纪惩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惩处实施】出现上述行为的人员,由当事人所属单位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惩处。
第十三条【申诉调解】职工对企业给予的惩处不服,可依据《奖惩制度》中规定的申诉与调解程序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实施】为便于实施,北京燃气所属各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或实施细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后试行,并报北京燃气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执行】本《奖惩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制定部门】本《奖惩规定》由北京燃气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执行日期】《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击偷盗燃气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经北京燃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